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开裂问题的补偿申请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收悉。因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于10月17日通知补正,10月28日收到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查,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于29日、30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12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房屋开裂问题的补偿申请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汶川县XX镇XX村XX组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由于“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以下简称“XX环线”)施工不当,引发了山体滑坡,致使申请人房屋的墙体出现了多处裂缝,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查证“XX环线”道路施工的合法性,申请人亲属向汶川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汶川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7月30日在答复中精确指出,被申请人是“XX环线”项目的法人代表,对该项目的施工建设负有责任。鉴于被申请人作为“XX环线”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理应承担起对申请人房屋损害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申请人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履行职责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了《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房屋开裂问题的补偿申请答复》未实质性地回应相关问题,且内容与事实不符。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未涉及“XX环线”施工对当地山体的影响,而是将此问题简化为一般的地质灾害。其次,涉案公路的建设位于半山腰,大型机械的施工活动对上方的山体和下方的房屋均构成威胁,施工期间存在滑坡风险,被申请人及施工方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继续冒险施工,致使原有的防护网和滑坡护墙被破坏,导致山体原有稳定结构受损,成为引发本次地质灾害的根本原因。最后,被申请人并未严肃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请求,其履职回应中故意回避了“XX环线”建设对山体滑坡造成的损害问题,申请人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严重的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4年5月6日地质灾害明显发生明显的变化后,汶川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县上统一安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和现场勘查结果,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滑坡影响的低风险地区,申请人的房屋开裂与当前的公路施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评估结果为公路施工并未增加申请人所在区域的地质灾害风险,基于现有的评估结果和法律规定,无法支撑申请人的补偿申请。该答复意见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合法性,汶川县XX镇XX村X组XX站后山体滑坡调查评估报告的结论和房屋安全评估报告综合分析得出的答复结论是实事求是的,是依法行政行为,请求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汶川县XX环线XX段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标到中标、施工都是合法的。3.汶川县XX镇XX村X组XX站后山体滑坡调查评估报告数据显示,此次滑坡是老滑坡的局部复活,滑坡活动性等级为极高,危害性等级为高等,风险性极高。蠕滑变形区的居民房屋的沉降变形主要是由于本身不均匀沉降以及老滑坡蠕变导致。其中不均匀沉降是由于滑坡体物质结构松散,地基未夯实,未采用有效支档保护措施等问题造成,而老滑坡整体的蠕滑变形状态主要是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切坡修房加载和开垦、灌溉、生活排水等人类工程活动导致。结合易损性对滑坡范围内具体承灾体的风险区划,分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而陈某的房屋处于低风险区。2024年5月的滑坡未造成陈某房屋直接损失,房屋有开裂不是因为工程项目施工原因,而是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4.2024年8月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四川XX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针对12户位于高、中风险区的房屋做评估,经过评估,《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第一阶段》道路项目在施工期间对房屋未见有明显损坏。5.施工活动对陈某房屋无侵犯权利的行为,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因地质灾害未搬迁,建议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报批。汶川县交通运输局无职能职责予以搬迁安置。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建设程序合法,与陈某房屋开裂无因果关系,补偿安置于法无据。
2023年4月18日,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明确同意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地点为汶川县XX镇,项目业主为汶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8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招标,确定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为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的中标人。
2024年8月30日,陈某向汶川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汶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四川省汶川县XX镇XX村XX组的合法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2024年9月10日,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向陈某作出《关于房屋开裂问题的补偿申请答复》,地质灾害发生后,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陈某的房屋位于滑坡影响的低风险区域,公路施工并未增加陈某房屋所在区域的灾害风险,陈某的房屋开裂与当前公路施工活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汶川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房屋开裂问题的补偿申请答复》复印件
7.四川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7月编制的《汶川县XX镇XX村X组XX站后山滑坡调查评价报告》
8.四川XX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8月12日编制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
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汶川县交通运输局系汶川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对于因修建公路等原因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汶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主管的“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以下称“XX环线”)位于汶川县XX镇XX村X组水文站后山山坡上,陈某的房屋位于“XX环线”项目的下坡位置,该房屋未在“XX环线”修建公路需要拆除的范围内,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对陈某的房屋无因修建公路等原因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职责。
汶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确定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汶川县XX环线XX段改线工程具体实施工程单位。本案中,“XX环线”的具体实施工程单位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汶川县交通运输局作为“XX环线”的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陈某针对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和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XX环线”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行为导致住宅开裂,请求汶川县交通运输局履行房屋安置补偿的,本机关认为道路施工行为导致住宅开裂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这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